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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DM对于新《Minerba》法中有关放宽矿产品出口的解释

在5月12日举行的全体会议上,印尼政府批准了有关矿产和煤炭开采(Minerba)又名Minerba法的2009年第4号法律的修正案。《 Minerba》法的修订对许多重要方面进行了规定。从许可证颁发机构、许可证的扩展、对人民采矿许可证(IPR)的监管以及环境方面,下游、撤资、到声称增强国有企业(BUMN)的安排。

令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与下游相关,特别是在放松矿产出口形式的激励措施方面,这种激励措施在接下来的三年中尚未完善。该规定包含在第170 A条中。

ESDM部的矿产开发和业务总监Yunus Saefulhak表示,某些可以出口的金属产品将受衍生法规和实施新Minerba法的法规的约束。总的来说,政府将制定从政府法规(PP)到ESDM部级法规(Permen)的衍生和实施法规。

Yunus强调说,直到现在以及新的法规出台之前,与现有矿产品出口有关的法规仍然适用。因此,铜精矿铁矿石土矿的出口仍受2018年《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长条例》第25号的最低限制规定。

Yunus5月17日表示:“作为新的《 Minerba》法的衍生品,它将在PP和Permen中得到进一步监管。”

此外,Yunus声称,他的政党不打算重新开放低品位镍矿的出口,而自2020年1月1日起出口禁令已经加速。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长2019年第11号法规对加速出口低品位镍矿的禁令进行了规定。Yunus表示,只要没有新的Permen,对镍出口的禁令仍然适用。目前对于镍矿,仍然禁止出口,政府没有放松计划。

同时,第170条第(1)款规定,金属矿产OP的工作合同(CoW),采矿业务许可证(IUP)生产运营(OP)或特殊IUP(IUPK)的持有人可以出售某些未经过精炼的金属矿产产品该法律生效后的三年内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可以出国。

在以下条件下:(a)进行了加工和提炼活动,(b)在建造加工和/或提炼设施的过程中,(c)进行了联合加工和/或提炼。

此外,第(2)条第170 A条还规定,向国外销售某些金属矿物产品的金属矿物的KK,OP IUP或OP IUPK的持有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口税。

同时,第170条第(3)款规定,关于某些尚未精炼的金属矿产产品和某些海外销售的进一步规定,由部颁条例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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